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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擬出新規 在保護區內釣魚最高罰500元

東莞擬出新規 在保護區內釣魚最高罰500元

東莞擬出新規 在保護區內釣魚最高罰500元

位於石排鎮東江邊的江庫聯網工程中心沙角取水泵站

今日,市人大常委會向社會公佈《東莞市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從即日起至3月22日前,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條例明確了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所禁止的項目和行為。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旅遊、游泳、洗滌、垂釣、露營、野炊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小型集中取水點半徑200米區域內禁掩埋動物屍體

《東莞市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主要包括總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

據悉,這是東莞在獲得地方立法權後首次對環境保護領域內直接關係東莞民生的水源水質保護事項進行立法規範,填補了我市水源水質保護領域的立法空白。

《徵求意見稿》將全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分一級、二級保護區。對於一級保護區,禁止從事新建、擴建、改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等行為。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鎮、村等日供水量大於200噸的小型集中式取水點周圍半徑200米區域內,禁止清洗裝貯過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及含劇毒成分的農用化學品,建立墓地,掩埋動物屍體等。取水點周圍半徑100米區域內,還禁止設置排污口,設置飼養場、肥料堆積場、公廁,堆積垃圾、工業廢料和可能污染水源的建築材料等。

准保護區內的入河(水庫)排污口應當按照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排放超標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

一級保護區游泳垂釣露營野炊

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記者對比去年9月20日市法制局公佈的《徵求意見稿》發現,該條例對多處內容作了詳細規定與修改。其中,對一些禁止行為的處罰力度,進一步細化。

《徵求意見稿》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遊、游泳、洗滌、垂釣、露營、野炊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對個人的處罰由原來“500元以下”的罰款,進一步明確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徵求意見稿》還加大了單位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有毒污染物的容器的處罰力度。違反該項規定,對單位處罰力度由原來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單位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違反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拆除、改變或者毀損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進一步明確了供(取)水單位、水庫管理單位職責。未定期檢測水質、未定期維修保養水質檢測設施、未及時通報不符合衞生標準水質情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立法背景

將飲用水管理規範整合上升為一部地方性法規

據瞭解,我市已於1992年頒佈施行了《東莞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規定》。但隨着經濟規模不斷擴大和社會飛速發展,原有的規定已經不能滿足東莞市水源地保護的實際需要。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積極推動下,我市飲用水源水質管理和保護的執法實踐逐步成熟,已逐步建立起飲用水源水質管理的長效機制,制定出一系列較為成熟的飲用水管理規範。

為了將上述規範整合上升為一部地方性法規,全面規範各類可能對飲用水源水質產生污染風險的行為,從制度上根本解決飲用水源水質保護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去年市環保局組織起草了《東莞市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最終,經認真研究,反覆修改,幾易其稿,形成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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