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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線下釣魚觸電身亡 釣友擔主責

高壓線下釣魚觸電身亡 釣友擔主責

在位於高壓線下的水塘釣魚,在釣魚過程中,因拋甩魚竿與高壓線接觸,導致釣魚的人被電身亡,賠償責任由誰承擔?近日,那坡縣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一審認為釣魚者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的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酌定高壓線所有人電業公司對釣魚者身亡造成的損失承擔10%的責任,判定電業公司賠償釣魚者家屬各項損失5萬餘元,駁回釣魚者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

高壓線下釣魚觸電身亡 釣友擔主責

2015年5月23日下午,李某興與其他兩位釣友前往那坡縣某村屯的路邊水塘釣魚,在釣魚過程中因拋甩魚竿與那坡縣電業公司架設在該水塘上方的高壓線觸碰,李某興當即觸電身亡。事故發生後,那坡縣安監局的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確認現場的高壓線距離地面高度為6.5米,並認為該事故不屬於安全生產事故,故沒有對電業公司進行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李某興家屬認為,電業公司將高壓線跨越居民區水塘上空架設,羣眾長期到該水塘取水、洗衣、釣魚,明顯存在事故隱患,但電業公司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危害結果的出現,未達到生產安全的要求,致使李某興在釣魚過程中觸電身亡。李某興的死亡導致其家屬產生各項損失合計541804元,電業公司對李某興的死亡存有重大過失,因此李某興家屬將電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80%的責任,即賠償李某興家屬433443元。

電業公司認為,事發地點水塘的高壓線是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農網改造時架設的,10KV高壓線離地面距離完全是按照行業規範即居民區6.5米,非居民區5.5米進行架設的,該高壓線不違反行業規範,電業公司不存在過錯。且李某興作為成年人在有人規勸之後仍在高壓線下釣魚,導致其在將魚竿揚起時與魚塘上方的高壓線觸碰觸電身亡,這一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其自身忽視安全造成的,電業公司不存在任何過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地的高壓線在事發後由相關人員到現場作了勘查,離地高度為6.5米,符合行業規範。李某興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自己在高壓線下釣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並且在其釣魚之前,已有村民提醒水塘上方有高壓線危險,不能在此釣魚,由於自信而疏忽大意導致觸電事故的發生,李某興本人存在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事故的大部分責任,法院確定其自行承擔90%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侵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本案中,電業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受害人是因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事故的發生,故適用無過錯推定原則,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確定電業承擔10%的賠償責任。

金秋時節,秋風颯爽,這個時節正是出門釣魚的好時機,但安全方面要特別注意,一些有高壓線經過的水塘最好不要用長竿長線拋竿,不然很容易引發觸電事故。這個季節的早晚天氣很涼,如果魚竿被魚拉到水中,如果水性不是很好,不要輕易下水,即便水性好,這個季節下水後也要趕緊回家用熱水洗澡,然後喝薑湯,避免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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