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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電線下釣魚市民觸電身亡 漁場經營者被判刑一年

高壓電線下釣魚市民觸電身亡 漁場經營者被判刑一年

釣魚場無證經營市民觸電身亡

何某興是一名釣魚愛好者,2016年3月5日下午4點左右,他在東莞市企石鎮一家釣魚場釣魚,結果在拋竿時魚竿碰到了正位於上方的高壓電線,導致當場觸電死亡。

事故發生後,東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立東莞市企石鎮新南村“3.5”觸電事故調查組(下稱“3.5調查組”),調查報告認為何某興安全意識淡薄,對高壓線下釣魚的危險性認識不足,因魚竿觸碰到高壓線,導致其特重度電燒傷致死,對這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令人遺憾的是,這場悲劇本可避免。

發生意外的釣魚場於2016年1月起,主要由陳某進負責經營,但並沒有辦理相關的經營許可手續。

因釣魚場位於高壓電線下方,2016年1月4日,廣東電網公司東莞供電局輸電管理所曾向陳某進下達電力設施安全隱患告知書,責令陳某進停止在高壓線保護區經營釣魚場,並在釣魚場內設置禁止釣魚警示牌。但陳某進為牟取經濟利益,違反國家有關安全規定,拒不整改。“3.5”調查組的調查報告認為,陳某進在收到供電局管理所發出的電力設施安全隱患告知書後,沒有及時對隱患進行整改,導致事故的發生,對事故負有責任。

高壓電線下釣魚市民觸電身亡 漁場經營者被判刑一年

已做初步整改並非拒絕整改

因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仍非法在高壓電線保護區內設置釣魚場,陳某進也因此被檢察機關指控犯重大責任事故罪。

庭審中,陳某進的辯護人辯護稱,該事件中,死者何某興應負主要的責任,而陳某進並非此次事故的主要負責人,且陳某進已賠償被害人家屬1.7萬元。

同時,辯護人認為,陳某進在收到供電局通知後,為避免危險事故發生,已經做了一些相應工作,不是拒絕整改,而是做了初步整改。

此外,陳某進提出,釣友來釣魚時,其已讓他們閲讀辦公室內黑板上的安全注意事項,並提出讓釣魚場的管理員加強場內巡查,且讓管理員用木頭攔阻部分釣魚台。

綜上,陳某進的辯護人認為,應對陳某進適用緩刑。

高壓電線下釣魚市民觸電身亡 漁場經營者被判刑一年 第2張

未落實整改要求致人死亡犯重大責任事故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廣東電網公司東莞供電局輸電管理所下達了電力設施安全隱患告知書後,釣魚場外圍設立了兩個警示牌,內容僅提及注意水深,絲毫沒有提及“電力設施安全隱患”。

同時,經該案證人證言證實,到該釣魚場釣魚,只需在場外繳納釣魚費用即可進行釣魚,沒有任何其他程序,且從現場照片來看,事發的釣魚台並沒有任何遮攔。

經查,本案事故的發生,何某興負有直接責任,事發地點所在的釣魚位正好在高壓線的下方,何某興本人的身高及釣魚竿共8米長,而釣魚場內的工作人員沒有及時發現制止,才導致了該事故的發生,所以陳某進有一定的過失責任。

最終,法院認為,陳某進是該釣魚場的主要經營者及負責人,在該起事故中,由於其沒有落實東莞市供電局的安全整改要求,才導致本次事故一人死亡的重大後果。根據本案的情節及後果,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陳某進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而民事糾紛部分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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