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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疏忽大意持魚竿觸電身亡 擔主要責任

小夥疏忽大意持魚竿觸電身亡 擔主要責任

回家探親,90後小夥約上好友夜間垂釣。不料意外發生,他持漁竿時碰上了魚塘邊的高壓線導致觸電身亡。突如其來的悲劇,讓小夥的父母悲痛萬分,將供電公司及一養豬場的兩老闆訴至陸川法院,要求賠償共計56萬餘元。

小夥疏忽大意持魚竿觸電身亡 擔主要責任

夜間垂釣 漁竿碰到高壓線

小李,陸川人,事發時他才23歲,當時從外地回家探親。

去年12月3日20時30分許,小李約上同村兩好友到村外李某興經營的魚塘邊釣魚

夜間垂釣,本是一件愉快的事情,可誰知,意外卻發生了。小李手拿漁竿(金屬體)走到魚塘邊時,不小心觸碰到魚塘上方的10千伏高壓線,引起觸電事故。儘管小李受傷後被送往醫院搶救,但醫生迴天乏力,小李於當天死亡。

年紀輕輕的兒子就這樣走了,小李的父母倍受打擊。事發後,將供電公司及一養豬場的兩老闆訴至陸川法院,要求賠償共計56萬餘元。

小李的父母認為,出事的魚塘邊,供電公司架設有10千伏的高壓電線,該高壓線為謝某某、吳某某經營的養豬場供應電力,但未設置警示標誌,未定時履行管理和維修義務,才導致意外發生。

“我們在該案中沒有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責任。”供電公司認為,該案電力設施是一條10千伏的高壓電線,符合國家法定安全標準,高壓電線產權人是謝某某、吳某某,如果因產權人未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與供電公司無關。小李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在高壓線下釣魚具有一定危險性,因其手拿的漁竿(超過6米)觸碰到魚塘上方的高壓線引起觸電事故發生,小李應對其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謝某某、吳某某則認為,“魚塘的安全設施沒有達到安全標準,本案責任應由供電公司承擔,我們沒有責任。”

疏於管理 供電公司擔責三成

日前,陸川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案因觸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從事高空高壓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不承擔責任;如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法官説,小李系成年人,其持金屬漁竿經過高壓線下,導致漁竿觸碰到高壓線觸電身亡,此結果與小李本人疏忽大意有直接因果關係,其自身應對死亡後果承擔責任;事故現場的輸電線路為10千伏高壓線路,供電公司作為此電力設施的產權管理人,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觸電事故是小李故意造成,因此供電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免責事由。供電公司辯稱,本案電力設施高壓電線產權人是謝某某、吳某某,但未提供證據證實,依法不予採信;被告謝某某、吳某某在該案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據此,法院依據各方當事人對小李觸電死亡結果發生的原因大小,確定小李存在重大過錯承擔此事故70%的責任,供電公司承擔此事故30%的責任。

最終,供電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了9.98萬元後,供電公司賠償5.8萬元給小李的家人。

法官説法:

在法律上,侵權行為認定的一個重要且困難的方面就是,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在司法實踐中,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更為複雜,往往是多因一果。

該案中,小李的死亡結果與供電公司對其所有的高壓電線疏於管理,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有關,也與小李對自身安全的疏忽大意有重大關係。

這樣的釣魚觸電事故以前也曾發生過,但還得特別提醒釣魚愛好者,要注意垂釣安全,尤其是夜間垂釣,要選擇安全的釣點,遠離高壓線。同時,電力部門應在容易引發事故的地段,多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儘量避免此類悲劇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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